服务保欧宝APP障“三个年” 安康法院涉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件发布

  欧宝APP新闻     |      2023-07-05 15:16

  今年初,安康中院紧扣“三个年”活动主线,出台《关于围绕“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的措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效,现从商事审判、破产、执行三个方面,筛选4起典型案件予以发布。

  为实施安康市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甲公司与乙公司先后于2021年9月16日、12月17日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共同成立丙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公司,甲公司应申请2.98亿元政府专项债作为该项目的建设资金,乙公司应在丙公司成立后5日内,向丙公司投入5000万元项目建设资金。

  《合作协议》签订当日,丙公司成立,但是乙公司并未按约定于5日内向丙公司投入项目建设资金5000万元,直至2022年3月4日,乙公司仅向丙公司投入500万元,下余4500万元的投资义务至今未履行。2022年3月31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丙公司投入2.98亿元项目建设资金。此后,甲公司多次发函催促乙公司投入项目建设资金,乙公司始终未予追加,丙公司自成立后亦未实际运营,该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始终无实质性进展。

  2022年10月24日,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致使《合作协议》已无法实际履行为由诉至安康中院,请求解除与乙公司的《合作协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并要求丙公司立即返还合作项目建设资金2.98亿元政府专项债资金及其孳息。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公司亦诉至安康中院,请求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2022年10月31日,甲公司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申请对丙公司账户内2.98亿元项目建设资金的保全予以解除,并将该2.98亿元划拨至甲公司账户。

  安康中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甲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110条规定的情况紧急、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形。同时,甲公司在申请保全丙公司账户内2.98亿元时提供保函担保,满足先予执行条件。安康中院于2022年12月12日依法作出了准予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

  2023年4月17日,安康中院作出判决,解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投资框架协议》,并判令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甲公司返还项目建设资金2.98亿元及孳息605945.91元。

  安康市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系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项目,也是重点民生工程项目,属于公益事业建设。该项目的顺利建成,将对优化我市能源结构、增进民生福祉、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受理后,安康中院在综合评估案件影响、承办法官多次赴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快速高效审结本案,不仅利于尽快恢复案涉项目建设,亦对确保地方政府专项债按期支出使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有重要意义。

  案件审理兼顾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充分体现了安康中院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护航安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政治担当,也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三个年”活动的生动实践。

  2020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熔喷非织造布生产线 万元,由乙公司按合同要求负责将设备运输到买受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合同签订后支付 315 万元,提货前付清余款 315万元;2020 年 5 月 20 日前交货,出卖方到买受方现场安装调试到 95+产品,5 个工作日内安装调试完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对合同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必须制成书面形式,包括技术规格、价格、性能、设计、验收日期等,应由双方签字生效,并对 1600 熔喷非织造布生产线技术参数及报价清单做了详细约定。

  合同签订当日,甲公司将约定的 315万元汇入乙公司账户,5 月 20 日,甲公司将 185 万元汇入乙公司账户,同日将 100 万元汇入陈某个人账户,次日将余款 30 万元汇入陈某个人账户。2020 年 5月 22 日,乙公司第一批安装人员到达甲公司,次日第二批安装人员到达甲公司,并开始安装调试。断断续续安装调试至 2020 年 6 月 4 日,调试出了符合合同约定的 95+产品,第二天再次调试出了约定的 95+产品,当天设备安装调试人员离开甲公司。

  2020 年 6 月 16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通知,告知设备尚未安装调试完成,乙公司尚未完成交货义务,同时乙公司提供的很多配套设备的型号与合同约定的型号不一致、部分设备和资料未提供(此情况是安装人员在安装过程中发现的),遂书面通知乙公司全面履行交货义务。乙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作出答复,也未就甲公司通知中所说的事项与甲公司核实。

  2021年4月9日,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解除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并要求乙公司立即返还货款630万元及其孳息。

  本案经三级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2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发现:1、罗茨风机泵合同约定规格为 130KW,现场设备上实际为 90KW;2、单螺杆挤出机主电机合同约定规格功率为 75KW,现场设备实际为 55KW;3、溶体泵上未见 4 个导热炉(合同第 7、11 页)。后一审法院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判决支持了甲公司解除合同,返还630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乙公司、陈某等提出上诉。

  安康中院二审认为,甲公司已依合同全额支付案涉设备款 630 万元,乙公司亦已将合同约定的主要设备交付给甲公司, 并派员两次调试生产出合格产品,合同双方对约定的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履行。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在安装调试后短期内甲公司即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乙公司仍拒绝全面履行交货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乙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根本违约,故对甲公司解除合同、退还货款、赔偿逾期退款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故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甲公司诉讼请求。判决书同时交待了甲公司可另案主张乙公司的违约责任。

  二审判决作出后,甲公司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认为,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因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乙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根本违约欧宝APP,故裁定驳回了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案是疫情爆发以来,安康中院严格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则,妥善处理中小企业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见,“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合同法定解除的实质性条件。只有合同的履行导致缔约目的不可能获得实现,方能发生法定解除权。本案中,安康中院依法改判,在于严格限制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由此有助于杜绝合同被任意解除的可能性,依法平等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坚决维护我市良好的营商环境。

  岚皋县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开发公司)于2011年投资开发岚皋县某旅游度假区项目,开工建设7幢别墅、20幢住宅用房、8幢2层商铺用房,建筑面积约70000平方米。2014年5月15日,5#、7#楼1-2层,建筑面积782.81平方米,8#-16#楼 1-7层212套,建筑面积29060.83平方米,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15年,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项目处于停摆状态,成为“烂尾楼”,信访问题突出,城市形象受损。

  岚皋法院受理后,确认债权76笔,总金额150399567.33元,债权人会议决定通过竞买方式处置某开发公司资产。

  案件办理过程中,岚皋法院主动向县委县政府沟通汇报,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县委县政府在资产竞买、债务处置、项目审批等环节积极协助,共同促进破产资产处理。经法院依法推动,2020年4月1日,岚皋县政府审定《某旅游综合体盘活处置方案》,以停摆房地产现状为限,由岚皋县A公司以8500万元收购某开发公司。

  11月9日,破产管理人与岚皋县A公司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并完成资产交割。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岚皋法院裁定确认该方案。某开发公司资产得以盘活,项目开发建设得以重启。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2022年12月20日,破产管理人申请终结某开发公司破产程序,岚皋法院裁定终结该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系安康首例审结的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涉及财政、金融、劳动、土地、城建等政府职能部门,需由政府主导、法院主办。人民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办案中充分释放破产制度效能,畅通府院联动机制,打破资产处置僵局。通过引入新的建设单位,顺利实现“保复工、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昔日“烂尾楼”成为当地“新地标”,案件审理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该案是畅通府院联动机制,成功处置高质量项目建设烂尾风险的典型案例。也是安康法院优化破产案件办理程序、完善市场主体救济机制、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的生动实践,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对法院服务保障“三个年”活动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经汉滨区法院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确认由被执行人钟某、梁某、蓝某、某汽配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支付350万元欠款及利息。因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李某向汉滨区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汉滨区法院于2019年10月,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钟某名下位于浙江省丽水市房屋一套,面积223平米,该房屋在当地农商行有抵押贷款300万元;2022年1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某汽配公司名下位于安康市高新区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

  为优化营商环境,汉滨区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虽查封了某汽配公司名下土地及地面厂房,但是允许其继续生产经营,并与高新区管委会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沟通,针对某汽配公司有订单,却无法生产的困境。将某汽配公司名下基本户予以解除冻结,并屏蔽了对某汽配公司失信被执行人与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某汽配公司也承诺后续生产所得利润将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

  本案涉案企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因疫情影响企业陷入困境。在执行过程中,如直接处置其名下土地及厂房,固然能够让申请执行人兑现相关权益,但必然会造成涉事企业公司停产、工人下岗、合同违约等一系列次生问题。汉滨区法院通过积极组织协调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向申请执行人阐明利害关系的同时帮助涉事企业解决困难,恢复生产,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利益。

  ▷安康中院举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能力新闻发布会▷安康中院关于在涉企执行案件中适用执行预告知制度的规定(试行)▷省法院执行局长赵合理调研安康法院执行工作▷旬阳法院张靖:信仰,山水司法路 我在基层当法官声明:本公众号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本公众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观点的真实性负责。本公众号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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